2008年11月24日 星期一

國內175出國手續

許進雄的回憶
國內篇(1941-1968)
175出國的手續
在辦理出國的手續中,出現幾次不順利的情形,有些是自己的糊塗,有些則是外在的因素。在辦護照之前,先得要取得役男的離境同意書。我已服完兵役,應該是很容易取得的。可是我卻遲遲不能從區公所拿到所需的文件。每次去詢問,答案總是還沒有核定下來。好不容易有人指點門路,終於拿到文件辦理護照。拿到護照之後,向加拿大的辦事處申請簽證。因為聘書的聘期是二年,所以就申請二年的期限。結果所得答覆是,沒有那麼長的一般性簽證,要改申請移民簽證才行,同時寄給我辦理移民的申請書,申情的號碼,以及指定身體檢查的醫院等等。大概我在申請書上沒有寫明指定的申請號碼,一點回音也沒有。後來有位香港同學親自去詢問我的申請案,好像是在無法處理的文件堆中找到了我的申請書,我的案件才開始被處理。
身體檢查方面也探聽到要先到某眼科醫生處掛號,花點錢才能過關,我們也照辦了,受點皮肉之痛。然後去指定的某家教會的醫院體檢。結果照X光的人員告訴我,我被檢驗出了有罹患過肺結核的疤痕。我當時覺得很奇怪,上大學的期間,不是每二年就照一次X光嗎?不是每次都沒有問題嗎?這麼突然會有疤痕出現呢?我沒有想到會有其他的可能。既然有疤痕已是鐵的事實,就是行使賄賂也更改不了X光片上的結果。於是我就向加拿大的博物館去了一封信,說明我有罹患肺結核的紀錄,應該得不到進入加拿大的簽證,所以我要解除聘約,不去加拿大了。博物館的回信竟然說可以等待我把病治好了才去,要我放心的治病。有可能醫院方面等不到我進一步的(賄賂)動作,也不能不把我的體檢寄出去。結果我的體檢通過了,肺部一點毛病也沒有。這時大兒子出生了,也需要向加拿大報告。我以為決定要把兒子暫時留在台灣由媽媽照顧,所以不必作體檢。但是移民局通知我,如果我的移民申請通過了,我家人的福利也將是政府的責任,所以我兒子也要先通過身體的檢驗。經過兒子的體檢,十月終於得到加拿大移民局的通知,希望去加拿大之前,繞道香港去拿入境的文件。於是,已然可以確定去加拿大的行程,我也正式向學校辦理離職的手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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